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申报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牧业窗口受理。属于市水土保持局受理范畴且材料齐全的当面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不属于市水土保持局受理范畴的当面退回,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受理时间以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2、符合性审核:申报单位将受理通知单、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市水土保持局监督科进行符合性审核。符合审批权限且水土保持方案章节齐全、图件规范的,通过符合性审核;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退回,并告知退回理由。
3、技术审查:由市水土保持学会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报市水土保持局进行行政审批。
4、行政审批:市水土保持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作出同意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对同意审批的项目出具审批文件;对不予审批的项目书面说明其不予审批的原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监督科将审批文件送达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牧业窗口,窗口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文件。
三、办理时限
本行政许可法定期限20日工作日。
1、受理:1个工作日。
2、符合性审核:3个工作日。
3、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4、行政审批:15个工作日。
5、送达:1个工作日。
四、联络信息
咨询电话:市水土保持局:0477—8530013;
市政务服务中心:0477—2232920;
投诉电话:市水土保持局:0477—8523701;
市政务服务中心:0477—2232507;
地 址:市水土保持局:鄂尔多斯市兴泰商务广场CBD T2 2308;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农牧业窗口(8号)。